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印象阳朔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办事服务(旧版) 投资阳朔 阳朔旅游
全站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企业办事 >> 交通
文字大小: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2017-12-29 08:19  (来源:阳朔县公安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公安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城北路39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1974

监督电话

0773—8822262

12

设定依据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3

实施对象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6

行使内容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0

申请材料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2006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3日修改,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证明或委托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单位公章

 

3

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4

机动车行驶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公安机关核发

 

 

5

道路运输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6

罐体检测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非必要(罐式车辆提供)

申请人自备

 

 

7

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公安机关核发

 

 

8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9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10

运输合同或证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流程图.doc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申请表.doc
分享到:
主办:阳朔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桂林市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桂ICP备05011594号 桂公网安备 45032102450350号
网站标识码:4503210005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