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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2017-12-28 16:50  (来源:阳朔县工商质监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子项名称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工商质监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阳朔镇清泉路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冬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151

监督电话

0773—8820009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59号公布)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13

实施对象

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集团。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59号公布)第二条、第八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八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工商质监局负责阳朔县行政辖区内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阳朔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3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59号公布)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文本、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企业集团登记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企业集团是什么?

答: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抽查等方式,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加盖公章。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集团章程(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母公司加盖公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

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母、子公司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

原件

否

1

A4纸

非必要(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申请人自备

子公司盖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

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条

复印件

否

1

A4纸

必要

有关行政部门核发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流程图.doc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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