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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017-12-28 16:29  (来源:阳朔县人社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子项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0773—8822228

监督电话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就业促进股0773-8822851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2项处理决定:“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3

实施对象

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和组织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6

行使内容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规定,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2-2、3-2-3、3-2-4、3-2-5、3-2-6、3-2-7。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实地核查所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3-2-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xx市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人社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工商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拟任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非必要(分支机构需提供)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图.doc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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