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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017-12-28 16:26  (来源:阳朔县人社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时令)

        上午8:00-12:00、15:00-18:00(夏时令)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0773-8827686

监督电话

阳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秘股0773-8822388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13

实施对象

在阳朔县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16

行使内容

阳朔县本级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拟(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3]119号)的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2、4-3、4-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4-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工商部门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公司章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法定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加盖申请人公章

新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已成立一年以上公司提供上一点度财务审计报告

5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6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8

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9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

 

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交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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