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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2017-12-29 11:17  (来源: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子项名称

 无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审批办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将军路13号阳朔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办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夏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7:30

          冬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3931  

监督电话

    0773-8822263

12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3

实施对象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4

行使层级

经调整后此事项属于县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设区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6

行使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2条第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第44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0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1-3材料目录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限时办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无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无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
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3.
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农户建房用地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2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乡镇一级土地部门领取

申请人签章

 

3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4

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5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复印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7

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须提交原有宅基地批文或土地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复印、原件

否

各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8

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9

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收委托人身份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复印、原件

否

各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10

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建设规划图上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2份

A4纸

必要

由国土部门提供

申请人签章

 

11

申请人有就宅基地的,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章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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