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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017-12-29 08:38  (来源:阳朔县文新广体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构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文新广体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服务中心(阳朔县大村门清泉路1号)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0110

监督电话

0773-8880928 12318

12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年112016年15日起施行,月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3

实施对象

本辖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人、其他组织。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6

行使内容

1.阳朔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阳朔县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阳朔县本级设立9个工作日、变更9个工作日、注销9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地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设立场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申请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善。

2.材料要求: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根据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才能发委托函委托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核查。

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审查标准:1、材料是否齐全。2、该场所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3、该场所建筑为什么性质;4、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平方米;5、周围200米直线范围内(或200米交通行走距离内)是否有中学、小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2015年11月)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无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是指自上网服务场所所在建筑物出入口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对于那些交通行走距离明显远大于200米的,则不必进行专业测量。

2. 负一楼及三楼以上能否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文化部门对此没有限制。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人员聚集场所,其设立要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因此,只要该场所取得公安消防的合法手续后,应当可以按正常程序审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没有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原件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单位公章

 

2

工商营业执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一)、《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二)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四)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三)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四)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9

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五)

复印件

(原件备查)

是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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