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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2017-12-27 07:39  (来源: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阳朔县政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24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范围内拟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6

行使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22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11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条件:(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

20

申请材料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 或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

组织2名或者2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各项工作是否按质按量完成。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批准公文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办公室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到哪里申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否收费?

答: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免费申领。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提交的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

原件

是

1

A3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复印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与原件无异”章

 

4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复印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与原件无异”章

 

5

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8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提交的材料

变更登记申请书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9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1

 

 

 

 

 

10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流程图.doc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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