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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2017-12-27 07:41  (来源: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项目名称

主项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阳朔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县(区)政务中心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3-8822924

监督电话

0773-8823668

12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3

实施对象

阳朔县范围内拟成立、变更和注销的县宗教团体。

14

行使层级

县级

15

权限划分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6

行使内容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

20

申请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

3.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材料:(1)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4)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5)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 或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应使用国际标准A4 型纸打印或者复印;

2.材料要求: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二、审查方式:实地审查。标准如下:

组织2名或者2名以上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干部现场检查,重点察看是否有固定的住所。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准公文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办公室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宗教团体筹备申请要求至少有多少个单位会员?

答:30个。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成立审查重点:场所使用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是否有法律禁止的情况、章程草案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变更审查重点: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注销审查重点:注销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清算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算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许可条件,导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设区的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生贪腐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

筹备申请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项

原件

是

1

A3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2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三)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3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四)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项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5

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6

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材料

变更登记申请书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7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1

 

 

 

 

 

8

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9

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材料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1

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2

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13

需要说明的材料

国家宗教事务局解释

原件

是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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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县(市、区)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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